迪慶州人民政府辦公室對《迪慶州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的修訂說明
2020-12-9 11:04:36點擊數( 6373 )
迪慶州人民政府辦公室對《迪慶州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的修訂說明
根據《云南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7號)的有關規定,州人民政府決定對《迪慶州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作出修改,現就修改內容作以下說明:
一、將“政府法制部門”全部修改為“政府合法性審查部門”。
二、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規范重大行政決策行為,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推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13號)、《云南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7號)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規定?!?,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將其納入制定依據。
三、將第二條修改為:“本州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和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程序,適用本規定?!翱h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作出和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程序,參照本規定執行。
“人事任免、內部行政管理、外事活動和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等宏觀調控決策,行政立法決策以及突發事件處置決策不適用本規定?!?/span>
將重大行政決策的調整程序也納入本規定加以規范。
四、將第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全局性公共資源配置、重大國有資產處置、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政府投資的重大社會公益建設項目批準和實施、非政府投資但需經政府審批并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設項目;”刪除了“重大財政資金支出”。
第三項修改為:“制定或者調整資源開發利用、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科技教育、城市建設、安全生產、勞動就業、衛生健康、公共服務等重大政策措施;”增加了“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刪除了“收入分配、社會保障”。將“衛生計生”修改為“衛生健康”。
五、將第五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明確本地重大行政決策的目錄、標準,經同級黨委同意后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根據本地本部門實際,明確本地本部門重大行政決策的目錄、標準,報經本地本部門黨委(黨組)同意后向社會公布?!?/span>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重大行政決策的目錄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實際情況適時進行調整?!?/span>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重大行政決策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把黨的領導貫徹到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
“重大行政決策依法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原則,全面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新發展理念,推進依法行政,適應云南高質量跨越式發展要求?!?/span>
七、將第六條改為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重大行政決策作出前,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的程序?!?/span>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重大行政決策的監督。審計機關按照規定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監督。重大行政決策情況應當作為考核評價決策機關及其領導人員的重要內容?!?/span>
八、將第七條改為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重大行政決策建議和意見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論證后,報請決策機關決定是否啟動,決定啟動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承辦單位:”
九、將第十二條改為第十三條,第一項修改為:“通過政府網站、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將決策事項、依據、說明等內容向社會公示,時間一般不得少于30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征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
十、將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進行論證。
“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專家庫,以公開征集、推薦、邀請等方式選聘專家并進行動態管理?!?/span>
十一、將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專家論證可以采用論證會或者書面咨詢等方式進行,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將決策事項草案及有關材料送達專家、專業機構。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的,決策事項承辦單位負責人應當出席論證會聽取意見?!?/span>
十二、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專家論證后,參與論證的專家或者受委托的專業機構應當及時出具書面論證意見,并對意見的專業性、技術性負責?!?/span>
十三、將第十九條改為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對可能產生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等風險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進行風險評估。
十四、將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三條,修改為:“決策事項承辦單位將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草案報請政府討論決定前,應當交由本單位合法性審查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在提交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前,應當經本級政府合法性審查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span>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不得以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查?!?/span>
十五、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五條,修改為:“政府辦公室應當自收到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提交決策事項草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草案及相關材料送交本級政府合法性審查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并保證必要的合法性審查時間,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span>
十六、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合法性審查部門應當從決策主體、決策依據、決策內容、決策權限等方面審查是否具有合法性。
政府合法性審查部門可以根據審查情況,要求決策事項承辦單位補充提供相關材料以及補充完善本規定要求的有關程序。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組織政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及相關領域專家進行合法性論證或者提出咨詢意見;確有必要的,可以組織實地考察調研。
十七、將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政府合法性審查部門應當根據審查情況,提出下列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意見:”
第二款修改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未經政府合法性審查部門審查或者審查認為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政府討論決定。對云南省尚無明確規定的探索性改革決策事項,可以明示法律風險,提交政府討論決定?!?/span>
十八、將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政府合法性審查部門提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草案合法性審查意見后,政府辦公室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十九、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重大行政決策出臺前應當按照規定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span>
二十、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四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法定職責,指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執行單位制定重大行政決策的具體執行方案,跟蹤執行效果,確保執行的質量和進度?!?/span>
二十一、將第四十一條改為第四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決策機關集體討論決策草案時,有關人員對決策表示不同意見的,應當如實載明,有關人員對嚴重失誤的決策表示不同意見的,按照規定減免責任?!?/span>
二十二、將第四十五條刪除。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span>迪慶州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2018年10月29日迪慶州人民政府辦公室(迪政辦發[2018]94號)公布根據2020年2月13日《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云南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的決定》修訂)。